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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勉县一对夫妻在经营自助火锅店期间,先后两次非法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该案由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汉中市检察机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汉中市政法系统及勉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约50余人旁听了此案的审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非法添加罂粟壳制作火锅底料约100斤。其中4斤被抽检,约10斤被倒掉,其余约86斤被其夫妇二人制作成约103个小火锅、以每锅2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累计得款2987元。
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汤某二人明知罂粟是有毒、有害物质,却用添加过罂粟壳的火锅底料制成小火锅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因食用添加罂粟壳的食品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汤某应共同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29870元的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阐明了被告人张某、汤某行为的危害性和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合法性、合理性;被告人也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检察官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知识:什么是公益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字:焦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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