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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上午,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李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李某甲均系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某村7组车队司机。在南郑区大河坎镇某村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施工过程中,五名被告人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先后四次采取封堵道路、阻拦施工等手段强行阻止工程施工,不断向承建移民安置工程的建筑公司以及施工方施加压力,迫使施工方为避免耽误工期与车队长李某某进行协商,并向被告人支付商混运输等补助款。五名被告人多次向施工方强拿硬要商混运输等补助款共计43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达到三次以上,扰乱了该地建筑领域的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还赃款,剩余赃款12600元继续追缴。
该案是南郑区人民法院首例通过公开审理、宣判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对五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有力打击震慑恶势力犯罪,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保护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辖区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平安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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