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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转载 许丹2024/11/19 16:28: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日报 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我市相关部署要求,坚决落实整治责任,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查制假售假,依法打击非法改装,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违法改装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池、头盔等案件,涉及外地生产企业的已及时移送属地办理。现就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PART.01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洋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1347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2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某电动车店销售整车质量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郑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型号为TDT2268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整车质量、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3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郑区大河坎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头盔案

2024年6月,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郑区大河坎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型号为KC-X02A3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检,经检验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不合格头盔10个、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4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陕西某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蓄电池案

2024年7月,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陕西某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的电动车蓄电池未标注制造商厂名与厂址、制造日期或批号及标准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525元的行政处罚。



PART.05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动自行车行将型号为TDT714-1Z型的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48V私自改为60V并拔掉15码报警音插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6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吸收碰撞能量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头盔案

2024年6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型号规格为HL-801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吸收碰撞能量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7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短路保护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T87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8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勉县某车行销售充电器与蓄电池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勉县某车行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T2255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其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督管理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992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9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整车质量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TDT2244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9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10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乡县某服务部销售佩戴装置强度项目不合格头盔案

2024年1月,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服务部销售的型号为WL-319(WL-A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佩戴装置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头盔2顶、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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