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假种子、未经检疫、过期饲料!汉中曝光10起案例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汉晓通头条 / 全市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假种子、未经检疫、过期饲料!汉中曝光10起案例

转载 许丹2025/01/13 20:42:5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美丽天汉 4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以汉农发〔2024〕127号文件发布了2024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2024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保障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五个农业”发展为主线,聚焦重点领域和重要时段,深入开展“利剑护农”系列行动,推动行业监督管理与农业综合执法有效衔接,依法查处涉农违法案件,依法打击坑农害农行为,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以案释法,强化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教育和警示,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24年度农业综合执法10个典型案例。

01  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3月,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西乡县某种子经营门店销售的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种的玉米种子(以下简称该品种)品种真实性不符。随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我市销售该品种玉米种子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城固、洋县也有种子经营门店销售该公司的该品种玉米种子,执法人员同步进行了执法抽检,经省农作物种子检验站鉴定,结果与在西乡县监督抽查时抽取的该玉米种子检验结果一致。经汉中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西乡、城固、洋县销售的该品种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共计在我市销售该品种假玉米种子390公斤,货值为3120元。当事人销售假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依法对在本县销售该品种假玉米种子的违法主体给予了行政处罚。

02  洋县某庄稼医院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4年8月20日,洋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建议立案查处溢水镇某庄稼医院未按规定履行种子备案”的报告。经洋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洋县某庄稼医院于2024年1月12日从汉中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某玉米种800kg,购进单价32元/kg,2024年6月20日给公司退回该玉米种520kg,截止8月27日,售出该玉米种280kg,售价35元/kg,货值金额9800元,在此期间未按规定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洋县某庄稼医院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洋县某农资化肥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10月31日,在汉中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洋县某农资化肥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2023年11月1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涉嫌违法问题线索交洋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经洋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购进苄·丁·乙草胺、吡·杀单35%可湿性粉剂、一撒净、除草除虫返青增产中转袋共5种农药货值4086元,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10月31日,以40元/桶的价格售出毒·辛23桶、销售收入920元,以80元/袋的价格售出辛硫磷18袋、销售收入1440元,累计违法所得为2360元。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药类第10项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3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勉县新街子供销社某分销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12月19日,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勉县新街子供销社某分销店经营的某品牌®聚能颗粒氮肥无肥料登记证号的涉嫌违法问题线索交办函。经勉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勉县新街子供销社某分销店购进某品牌®聚能颗粒氮肥产品2吨(50袋),该®聚能颗粒氮肥产品外包装无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以45元/袋的价格已售出35袋,违法所得1575元。当事人销售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肥料类第1项之规定,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汉台区倪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1月10日,汉台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称:“汉台区西关正街张万营村某赛鸽用品店售卖没有执行标准的兽药”,安排执法人员到该赛鸽用品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汉台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店自2023年10月起开始采购“抗病王”“排毒肝精液”“毛滴宝”等多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16元,共售出“抗病王”1瓶40元、“毛滴宝”1瓶80元、“多宝岛喜安乐”4瓶476元,销售收入共计596元;其中:群众向12345投诉购买的4瓶“多宝岛喜安乐”476元货款已原路退还,销售货值金额为120元。倪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兽药类第2项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汉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抗病王”“排毒肝精液”“毛滴宝”共计22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3232元的行政处罚。

06  杨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2024年5月8日,在西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柳树镇小丰村杨某饲料经营店销售标称蒲城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猪宝40猪用浓缩饲料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西乡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杨某饲料经营店于2024年2月1日从蒲城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采购金猪宝40猪用浓缩料25袋,40千克/袋,每袋220元,该饲料的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一四季度为60天,二三季度为45天。调查发现,杨某饲料经营店在饲料保质期内已有19袋以230元/袋的价格售出,剩余6袋一直未售出直至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1380元。杨某饲料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类第21项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金猪宝40猪用浓缩饲料6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汉中市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4年9月27日凌晨,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节前生猪屠宰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七号待宰圈内有3头待宰生猪未佩戴耳标。经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南郑区青树镇汪家坝村四组村民李某(职业卖肉)收购本村三组村民赵某家自养的3头生猪,未申报检疫,于 2024年9月26日晚用自家三轮车运送到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未经该屠宰厂工作人员检查接收,将3头生猪放至该屠宰厂7号待宰圈舍内,3头生猪共重846斤,市场收购价格8.5元/斤,货值为7191元。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查验登记生猪进场信息,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于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7191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8  赵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3年12月21日,略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在草莓抽检时发现,赵某生产的草莓农药残留大于标准值,判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随即将此检测结果报告略阳县农业农村局。经略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位于略阳县接官亭镇接官亭村二道河组345国道旁有草莓种植大棚9个,种植面积5亩,在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采摘并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23.05公斤,销售价格为60元/公斤,销售收入1383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略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该批次草莓的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383元,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明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1月2日,在西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禁渔执法巡查中发现,明某在县城北牧马河枣园村段河道北岸处使用可视化锚鱼器锚鱼。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现场开展检查和调查,明某拒不配合,并将可视化锚鱼器扔进河中逃离现场。执法人员打捞其丢弃的锚鱼工具,经认定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钩刺耙刺(俗称可视化锚鱼器),明某锚鱼的时间为禁渔期、地点为禁渔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当事人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1月11日,西乡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件线索移交西乡县公安局,西乡县公安局对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2024年1月22日,西乡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8月15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明军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8月30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向西乡县农业农村局发来检察意见书(西乡检刑意〔2024〕29号),建议依法对明某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西乡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明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秦某轮式拖拉机连续四年未检验案

2024年4月10日,城固县三合镇秦家坝村秦某在办理其户下号牌为陕*****耕王554轮式拖拉机年审时,负责审验的工作人员发现该拖拉机自2020年以来连续四年未进行审验,随即将该涉嫌违法问题线索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秦某户下农机检验截止时间为2019年,2020以来连续四年未进行审验,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已有0人点赞

自定义html广告位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